【官方释疑】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社保费政策及电子税务局业务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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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戴诗友。下面,我就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作一介绍。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要求抓好政策落实落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等部门聚焦抗击疫情的关键环节、疫情影响的重点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大局。
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稳定运行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责任,扛牢抓实。特别是结合税务系统特点和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并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
在“四力”要求中,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被摆在首位,就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支持防疫物资和药品保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帮扶市场主体渡过困难期,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下面,我从4批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总体落实情况三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个方面,出台4批税费优惠政策
截至目前,为了支持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先后推出4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第一批政策重点聚焦疫情防控,目的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这批政策,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比如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比如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鼓励捐赠,支持疫情防控,比如允许应对疫情的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批政策重点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目的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这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两个方面。在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方面,通过“免、减、缓”方式,减轻企业的三项社保负担;在阶段性减征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面,由各地根据情况,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的方式,减轻企业的医保负担。
第三批政策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目的是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这批政策,从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给予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税收优惠等三个方面,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尽快走出困境。
第四批政策重点聚焦稳外贸稳外资,目的是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这批政策,通过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近期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三个方面,给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外资稳定外贸,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
第二个方面,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上述4批税费优惠政策,从作用和功能看,这些政策有不同指向,也各有侧重,具体上,可以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
(一)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有2项优惠政策,涉及个人所得税
第一项,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发生后,很多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防疫一线,他们非常辛苦,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补助,政策上也予以支持,即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项,个人取得防疫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防控疫情,单位给其职工个人发放了一定数量的药品、口罩、消杀用品等实物,对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实物(包括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有5项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和附加税费(3项)、企业所得税(1项)和关税(1项)
第一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这次疫情发生蔓延速度很快,一度出现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跟不上的情况,为了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一政策实行名单管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二项,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发生后,交通运输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支持重点保障物资及时投送到防疫一线,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保障物资实施清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医疗应急物资、生活物资2类物资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药品,试剂,消杀用品等6类物资清单。
第三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免征增值税,这次新冠疫情影响面、影响程度是很大的,特别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为此,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刚才讲到,为鼓励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一些企业还加大了生产投入、更新设备、扩大产能,因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通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式,予以支持。这一政策实行名单管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4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五项,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解决疫情防控物资国内短缺的问题。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三)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有4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项),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项),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1项)
第一项,公益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个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为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去,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款物要专项使用。
第二项,直接捐赠全额税前扣除,从疫情发生后捐赠情况看,很多企业和个人将应对疫情的物品,直接捐赠给定点救治医院。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允许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给医院物品要专项使用,同时捐赠人须取得受赠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第三项,捐赠物资免税,与刚才所得税上鼓励捐赠处理类似,对捐赠货物的增值税等税费也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即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必须是无偿的。
上述3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四项,境外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疫情发生后,境外也伸出援助之手,对我国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为支持境外捐赠,对境外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四)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有9项优惠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增值税(1项)、城镇土地使用税(1项)、出口退税等(3项),以及基本养老等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2项)、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1项)
第一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刚才也讲到,这次新冠疫情对很多行业都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受影响较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为支持这些行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允许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二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弱,在就业中又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次疫情,对小企业的影响很大,为了帮助小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免征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
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三项,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即第二批政策的三项社保的“免、减、缓”政策,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社保负担,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其复工复产。其中,“免”,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省的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除湖北外各省份中小微企业,可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以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就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项,减免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即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2—6月期间不超过5个月的单位缴费部分,这一政策,也是为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社保负担。
第五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即自2020年2月起,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这一政策,与刚才减征养老等保险的考虑是一样的,就是为了减负担、促发展。
第六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发生后,很多物业出租方,采取给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方式,与租户一道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各地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各地出台的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减免物业租金的,按照地方文件执行。
第(7)—(9)项,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这次疫情,对外资外贸也有一定冲击的,为降低疫情对外资外贸的不利影响,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这3项政策,按照财税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上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出台后,为了确保这些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税费优惠红利,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从多个方面做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主要有:
(一)及时出台政策文件和征管办法。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有关政策后,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社部、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及时制发具体政策规定,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享受到政策。比如,2月1日和2月6日,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4个公告,共涉及6个税种2个费种12项政策。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一揽子征管配套办法,明确征管流程,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从2月申报期开始即可顺利享受政策。同时,在征管程序上,注重简化程序,做到简明、易行、好操作。一是对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业务便可申报享受,不需要办理任何审批备案手续;二是对个人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收入免征个税,个人直接享受、免于申报,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
(二)抓紧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针对优惠政策项目多,时间紧且密集出台、部分政策要追溯执行的实际情况,集中调配人员,抢抓时间、加班加点抓紧调整信息系统。例如,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按新的增值税征收率执行,为了确保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能按新的征收率顺利开出发票,及时调整了征管信息系统,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
(三)切实加强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系统梳理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编制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政策指引,指导纳税人缴费人及时正确享受到政策红利。第一批政策发布后,2月11日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二批、第三批政策发布后,3月10日根据最新政策对《指引》进行动态更新,编制发布《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把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集于一册、全景展示,最大限度地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查找、适用享受。税务总局还通过发布政策问题解答口径,开展在线访谈,参加国务院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纳税人缴费人政策享受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反馈,促进政策实施更加给力。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通过官方网站发布9批近200个税费政策问题解答口径。
以上是我从三个方面介绍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
当前,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呈现持续向好的态势,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有序恢复。但与此同时,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复工复产正在加快推进,税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政治责任,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纳税人缴费人手里,助力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服务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大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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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所得税支持政策,这些政策我们前期通过12366在线访谈、税务讲堂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进行了介绍。为更好地落实政策,今天我挑选了纳税人提出的有代表性的一些问题,向大家作进一步解答。主要涉及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捐赠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案是没有限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这里问的是一个办理手续问题。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个支持政策内容主要是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方面的。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税8号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很多纳税人对困难行业企业的范围问题很关心。这里我强调一下,财税8号公告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5、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这个问题实际上想了解这次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捐赠的所得税政策与现行政策有什么区别。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与现行政策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政策放宽了比例的限制,体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支持。
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纳税人普遍关心,属于具体办理手续方面的。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税前扣除办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99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7、单位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我在这里将需要提供的资料向大家介绍一下。按照财税99号公告规定,单位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捐赠凭证的复印件。一是员工自己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单位凭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等资料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单位可暂以其员工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手机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二是员工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捐赠的。单位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8、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单位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也是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税99号公告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这里我告诉大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10、疫情防控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支持保障,国家发布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明确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请问这些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案是可以的。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符合财税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的解答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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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6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围绕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复工复产、鼓励公益捐赠、支持防护救治等重点工作,紧急出台了5项所得税支持政策。现对这5项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和总结,方便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一、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条有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1:一次性扣除。疫情发生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不允许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在税前扣除。疫情发生后,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进的设备单位价值有可能超过500万元,因而无法适用现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支持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税部门出台了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在500万元以下,还是超过了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该项政策的出台,有效发挥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有利于增加企业现金流,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
关键词2: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有的纳税人会问,怎么知道是不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呢?8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另外,此项政策是一项针对疫情的临时性政策,按照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此项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截止时间需要根据疫情防控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二)申报规定
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无需提交材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考虑到此次出台的政策可能为一项短期的、暂时性的政策,涉及的纳税人数量相对较少且实行清单管理方式,为了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在纳税申报表中不再为该项政策设置专门填报行次。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即可。
二、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一)政策规定
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一条有三个关键词。
关键词1: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如何判别,可以按照现行2017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定。
关键词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关键词3: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这里的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准确核算。
(二)申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填写《声明》时,应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鼓励捐赠的所得税政策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防疫资金和防护物资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企业、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这项政策既包括企业所得税,也包括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一条有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1:捐赠途径。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关键词2:捐赠用途。捐赠的用途仅限于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关键词3:捐赠物的形态。既包括物品也包括现金。
关键词4: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是税前全额扣除。
与现行政策相比,9号公告在比例上有所放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国务院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放宽了上述比例限制,体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支持。
2.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这一条有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1:捐赠途径。捐赠途径是指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关键词2:捐赠用途。捐赠的用途仅限于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关键词3:捐赠物的形态。直接向医院的捐赠只能是物品,不包括现金。
关键词4:扣除比例。扣除比例是税前全额扣除。
这条规定,在所得税捐赠程序上有所照顾。主要考虑到疫情情况紧急,有些企业和个人将物资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特殊时期税收政策应予支持。在理解本条时,需要掌握两点,一是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二是捐赠品只能是物品,不包括现金,物品本身不限制具体种类和范围,只强调用途是用于应对疫情防控。
3.关于捐赠用途的禁止性规定。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4.关于政策截止时间。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该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申报规定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为便于个人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建议捐赠人拿到捐赠票据后,及时将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税款时扣除。同时,留存好相关捐赠票据。扣缴义务人在为个人办理捐赠扣除时,除正常扣缴申报外,还需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如果纳税人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资的,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凭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三)有关捐赠其他政策
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一系列问答口径,大家可以参照执行。这里讲解一下几个纳税人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
1.关于单位组织员工统一捐赠的问题。如果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单位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关于个人未能及时取得公益捐赠票据能否扣除的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如果个人在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
3.关于个人捐赠支出如何扣除的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且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还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因此,个人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可以先在当月计算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可以继续在当年剩余月份的工薪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如果还有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那么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四、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主要针对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有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1:两类人群。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这条规定了两类人群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这类人员范围指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的范围。需要提醒的是,财社〔2020〕2号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适用补助标准分为两种,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3月11日,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范围和计算标准,符合上述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二类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指的是,在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其他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些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维持疫情地区生产生活秩序的警察、公务人员等,对于他们取得的按照省级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两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只看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关规定,而不看取得的补贴和奖金的资金来源。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此外,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2:预防物品发放免税。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规定。
此外,10号公告执行时间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除湖北之外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预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1.5%暂降至0.5%。以此,大幅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减少了对上述主体经营资金的占压,有利于缓解其资金周转困难,集中精力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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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出台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优惠政策,简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出台背景
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要求针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继续研究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2月下旬,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提出要求;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提出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六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规定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随后,相关部门印发政策解读文件,对企业三项社保费减免、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的相关口径和征管操作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
根据以上文件,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本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实施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援企惠企的“及时雨”,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如此大的减免规模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第一次,超出社会预期;是在非常时期出台的非常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大力支持,对稳就业的高度重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包括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
汇总各地实施办法,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主要包括免、减、缓三方面措施。
免,就是在2020年2月到6月共5个月期间,免征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省份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就是在2020年2月到4月共3个月期间,对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以及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
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允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经营压力。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总体看,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有四个特点:一是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政策有所不同。湖北省疫情最严重,企业受影响最大,其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均享受免征政策,政策力度更大。湖北以外的省份,参保单位规模类型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对中小微企业等实施免征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实施减半征收政策。二是各地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都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免征政策执行期5个月,减征政策执行期3个月。考虑到减免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免征政策执行到6月,减征政策执行到4月。三是减免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此次出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因此,只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减免,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四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省可指导统筹地区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一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
二是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有规定。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三是原有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是明确政策衔接。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三部门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但是,减半征收政策和地方出台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不得同时执行。
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具体的减征政策由统筹地区确定。由于职工医保统筹层次较低,国家只是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的减征提统一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制定具体政策,包括是否出台减征政策、减征的期限和适用范围等。二是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有上限。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地区,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由于减征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都是2020年2月,所以减征政策最长可执行到6月。三是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减征。与企业三项社保的减免政策出台的初衷一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才适用减征政策,个人缴费部分则不适用。四是缓缴政策适用各地区。各统筹地区缓缴政策均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关注的若干问题
第一个问题:政策执行期限
1.费款属期。因为参保单位是按月缴费,所以要明确减免的是哪个月的费。减免企业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政策的时间界限严格按照费款所属的时间界定,并不是在政策执行期内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政策执行期内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享受。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经批准缓缴后补缴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费用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2.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从各地实施办法看,各地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是一致的,即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到6月,减半征收期限为2020年2月到4月。各地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相同,即2020年2月起连续执行,不得延后执行,但终止月份需要按照各地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地区之间不完全一致。
第二个问题:政策适用范围
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适用范围全国基本统一,即适用于各类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等,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对其他特殊类型的单位,由各省份根据受疫情影响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减免政策。职工医保减半征收政策适用对象不统一,大多数地区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减征政策,但北京等7个地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疫情期间新设企业需要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然后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第三个问题:企业规模划型需要企业做什么
1.为什么要对企业划型?由于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力度不同,需要先对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但划型无需企业申请和提供材料,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2.如何划型?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的具体方法分两类:第一类是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即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第二类是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即针对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情况,由核定缴费的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选用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二是实行告知承诺制。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3.划型结果要公示。各地企业划型的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如果企业有异议怎么处理?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的类型一旦划定,在政策执行期间不再做变动。
5.新办企业如何办?在政策执行期间新设立的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划型工作。
第四个问题:社保费减免流程
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保费即可。目前,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模式分为两类:
1.在社保(医保)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区。税务部门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确定跨部门的业务规则和信息的交互标准,视情况升级业务系统。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减免(减征)费额和实际缴费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参保单位在税务部门对实际应缴费额进行确认并缴费。存在异议的,提请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税务部门将参保单位的缴费信息反馈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2.在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地区。税务部门优化申报表单,提供“免填单”服务。参保单位对其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划型结果进行确认(采取缴费人自行承诺方式的地区,提供相关告知承诺表单及操作功能)。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根据系统配置的参数,直接计算出应缴费额、减免(减征)费额和实际缴费额。参保单位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完成申报缴费。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保费地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以及对应的减免政策,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减征)费额后进行征缴。
综上,企业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享受减免政策是直接享受,不需要先缴后返。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第五个问题: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社保费可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即缓缴的社保费应于2020年内补缴完毕。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六个问题: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减免
2020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开工日期在减免三项保险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内,可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相关企业的划型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具体计算时,按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第七个问题:参保单位已缴2月份社保费的处理
对参保单位已缴纳的2月份的社保费,区分单位类型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将分别依照职权批量发起退费,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优先办理退费,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充分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第八个问题:参保人员要按规定缴费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只覆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4个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和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该继续按规定缴费。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第九个问题: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保权益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情况。我国各项社保基金总体上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项社保待遇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或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医保机构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个问题:关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还没有实行全国统筹,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税务征收和社保(医保)机构征收并存。各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关注了解本地实施办法,依规操作。
税务总局对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要求
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党委会多次研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做到宣传辅导到位、操作准备到位、核算分析到位、监督考核到位。各级税务部门要刻不容缓抓好政策落实,非常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尽责肃纪抓好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准确、全面、不折不扣地落到每一户企业,最大化用好政策,最大限度为企业纾困解难。
如有问题,缴费人可随时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竭诚做好服务,也欢迎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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